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和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灾害事故应急通信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展开,保障通信安全畅通。
《意见》明确了应急通信保障的职责分工。应急管理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能源等部门和单位,在灾害事故处置中为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重要通信设施运行等安全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调度公众通信网、公用应急通信网、各种机动应急通信装备及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并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络、信息通报及应急资源共享等协作保障机制,共同推进通信保障联动工作,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实现信息和应急资源充分共享。
《意见》将灾害事故处置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分为三类,分别是灾害事故造成市(地)级以下网络中断或需要市(地)级范围内提供通信保障、灾害事故造成省级网络中断或需要省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灾害事故造成省级以上网络中断或需要提供跨省通信保障。《意见》明确要求,通信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需求,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开展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完善制度体系和指挥体系,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和队伍培训交流合作,联合开展科技研发,协同推进应急通信网络保障能力提升。其中,应急管理部将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天通一号”卫星、宽带卫星等公用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急机构以及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天通一号”卫星电话、宽带卫星等小型、便携应急通信装备的下沉配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支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备和使用“天通一号”卫星电话,合理设置应急用户优先级,加强运行使用情况监测管理,为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有效的通信支撑。
应急管理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密切合作,协同做好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家应急通信保障能力,为科学高效处置灾害事故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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